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加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有力防范助学贷款金融风险,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这项政策是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渠道,其贷后管理工作是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的基础,是确保资助工作良好发展的关键,是高校加大资助育人力度的保障措施,是培养和塑造合格大学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贷后管理)的宗旨是:熟悉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法规政策,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诚、耐心、热情、周到地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育人和管理育人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贷后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严谨、规范的贷后管理工作,扶助需要资助的学生和谐、健康、顺利的完成大学学业;努力探索和创新科学有效的贷后监督、掌控体系,帮助学生提高和完善自身修养,巩固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合同,按期还款。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学院—系(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账户、财政贴息、相关财务报表、贷款到账手续等管理,做好财务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学院安排的贷后管理各项工作和本系(院)的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毕业生贷款催缴提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