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5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促进我国高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又一重大决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关爱弱势群体、关注民生、提升国民素质的有力保障,是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部门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体系的内容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共同建立,主要由“奖、贷、助、补、减”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七条 中央及地方政府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市、县(区)入学救济金组成。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设立,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师范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陕西省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等职业学生和中等职业学生。
(一)普通本专科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500元,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
(二)中等职业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在校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额度为每生每年1500元;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取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本办法所涉及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学院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按照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积极争取金融机构支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十二条 学院按照上级规定,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院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院内无息借款和学院资助工作经费等项目。
第十三条 学院按照《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的规定和学院《勤工助学实施细则》,积极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