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系(院)开展的各项资助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对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套取资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者将通过收回资助资金、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取消评优资格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二十六条 结合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约。对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学生,及时报省教育厅,在新闻媒体及网站公布。同时,贷款银行将违约学生信息记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或义务劳动。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期参加义务劳动时间应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应不低于2次(时限不低于20小时)。系(院)要对学生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学期和年度考评,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评的情况作为下一学年度学生申请资助的重要条件之一。对考评不合格的学生可以不予考虑下一学年度资助项目。具体规定由学院学生资助中心制定。
第二十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学期有三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或一学年有四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或在校期间累计有五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资助资格。获得各类奖学金的学生违反相关管理办法或评审工作文件要求的,学院有权利取消其相应获奖资格,并部分或全部追回获奖金额,同时学院按照有关管理办法重新遴选符合条件者,向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追回的部分或全部奖励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