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三)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其他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条 学生或系(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高档移动通讯工具或个人月通话费用高于50元的(价值1500元以上可认定为高档移动通讯工具);
(二)拥有或长期租用计算机〔艺术设计等特殊专业,经系(院)批准的除外〕的;
(三)拥有娱乐电器、高档服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外出参加旅行社组织旅游的;
(五)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六)在学院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已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或已获得资助的学生,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含的任何一项行为和现象,学院有权取消对其已认定的困难等级,并追回相应的资助金额,系(院)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系统信息,记入学生诚信档案,同时向学院资助中心备案。对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每学年末,由系(院)按照学院安排向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院寄送录取通知书时一并寄送。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初,系(院)按照学院安排,组织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四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生活消费情况和家访情况,对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后,组织班级80%以上同学参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其中80%以上同学同意认定的,由班级评议小组成员再次进行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民主评议表中签字确认后随本班班级民主讨论会议记录和申请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困难程度量化评估材料,报系(院)认定工作组复审。
第十五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