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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02-19   点击数:3

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陕教资〔2007〕60号)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和学院各项资助政策及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标准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系(院)成立以系(院)领导为组长,主管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各年级辅导员和部分教师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系(院)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为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两种。

第八条 学生本人能够提供难以支付学习费用或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西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因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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