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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02-19   点击数:3

第十六条 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系(院)认定工作组反映。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反映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系(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抽样复核。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院)认定工作组。各系(院)认定工作组正式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时在“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输入个人相关信息资料,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纸质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院)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系(院)每学年根据工作安排,按照一定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电话、信函、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学生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随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原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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