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条 加强贷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1.学生资助中心在做好全院贷后教育管理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系(院)开展贷后教育管理工作。
2.系(院)要建立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制度,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学生努力学习、诚信做人,立志成才,避免出现因完不成学业而造成贷款学生违约的现象。
3.对贷款学生的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现象及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者,系(院)要报学院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贷款学生的贷(偿还)款知识、金融常识及诚信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合理理财。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学院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活动和金融常识宣传工作,帮助系(院)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2.系(院)要积极落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金融常识及诚信教育工作整体要求,每学期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学生诚信教育专题活动。同时针对贷(偿还)款知识,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在学生中开展专题讲座、座谈、咨询、主题班会、征文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学生贷款的续放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提供资金保障。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经办银行,安排学院贷款续放工作;
2.系(院)要组织落实学生的贷款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要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信息动态,尤其是被开除或者退学的学生(或无论何种非正常终止学业的学生),要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和书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为学生办理贷款到账事宜。
第十三条 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和学生家庭信息被盗的安全隐患。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院贷款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实施工作。坚持每学年度不少于一次的资助档案检查制度,帮助系(院)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
2.各系(院)负责本系(院)贷款学生资助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贷款学生个人资助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本系(院)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