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保障心理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省市心理健康教育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宗旨是: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真诚热情,亲善耐心,面向全校学生,运用心理学及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做好心理咨询工作;通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大学生自我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切实培养学生珍视生命、热爱生活的心理品质。
第三条 心理咨询工作的任务是:通过心理咨询、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解决学生面临的学习、适应性、人际关系、人格、情绪障碍、青春期心理、异性交往、就业择业等问题。
第四条 心理咨询师依据本条例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五条 心理咨询师的选聘、考评和奖励等管理依据本条例。
二、心理咨询师的选聘
第六条 心理咨询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能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乐于助人、乐于奉献,依法工作,以德自律。
2.具有心理学或教育学、医学等专业知识且获得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具有同等学历并长期从事学生工作(如学院书记,辅导员);或热爱学生工作和心理咨询工作、经过心理咨询培训的其它人员。
3.身体健康,保持自身良好的心理品质,注重自身心理调适,以乐观的人格影响学生。
第七条 心理咨询师的选聘工作,要在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领导下,采取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逐步形成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心理咨询队伍。
第八条 符合应聘条件者,可向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申请,通过考核被聘为心理咨询师,由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颁发聘书。
第九条 心理咨询师的职责
1.心理咨询师应热情接待来访者,向来访者告知心理咨询工作相关的知识。
2.通过提供心理指导与帮助,使来访者学会发现自己、帮助自己,掌握自我心理调适的能力,促进其健康成长,自立自强,实现咨询的助人自助。
3.积极在大学生中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心理调适的方法,提升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条 联系学院工作职责
1.心理咨询师担任学院心理指导教师,指导学院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根据每学年新生心理普查结果,及时指导学院对重点关注学生进行帮扶。
对医院确诊患有心理疾患的学生,适时建议加强家校互动,提醒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就医,帮助学生渡过难关。
4.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汇报。
三、心理咨询师的考评与待遇
第十一条 考评工作每学年一次,着重在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工作技能、工作绩效等四个方面,由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考评。
第十二条 心理咨询师咨询值班、学院联系及其它工作按《西安文理学院心理咨询工作量认定办法(试行)》计酬。
第十三条 通过年度考评,对敬业负责,工作出色的心理咨询工作者,授予“优秀心理咨询工作者”称号,给予奖励,并优先安排外出学习考察、进修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