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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心理咨询工作量认定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01   点击数:0

为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标准(试行)》(陕教工〔202013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心理咨询需求,有效化解学生心理困惑和危机,护航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界定

(一)心理咨询师:系统学习过临床与咨询心理学专业知识、接受过系统的心理治疗与咨询专业技能培训和实践督导,正从事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工作的从业者。

(二)寻求专业服务者:来访者、精神障碍患者或其他需要接受心理咨询或心理治疗专业服务的求助者。在此特指我校需要接受咨询辅导服务的学生。

(三)个体心理咨询:基于良好的咨询关系,经训练的临床与咨询专业人员运用咨询心理学理论和技术,消除或缓解求助者心理困扰,促进其心理健康与自我发展,侧重一般人群的发展性咨询。有严格的时间、地点等设置要求,咨询时间一般为50分钟。

(四)团体心理咨询:通过团体内人际交互作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和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和行为方式,以发展良好的生活适应的助人过程。人数一般在812人,不超过12人,重在矫治,每次工作时间在90分钟左右。

(五)团体心理辅导:在团体情境下进行的一种心理辅导形式,运用适当的辅导策略与方法,通过团体成员间的互动,促使个体在交往中通过观察、学习、体验,认识自我、探讨自我、接纳自我,调整和改善与他人的关系,学习新的态度与行为方式,激发个体潜能,增强适应能力的助人过程。人数在30100人不等,重在预防,每次工作时间在100150分钟左右。

(六)心理约谈指面向新生入学心理健康测评、春秋季排查、日常心理排查结果异常学生开展面对面访谈,时间大概在3050分钟左右。

(七)专职心理咨询师特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全职从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辅导工作的教师。专职心理咨询师面向学生提供个(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服务。

(八)兼职心理咨询师特指经学生工作处选拔培训,符合心理咨询辅导专业条件教师。兼职咨询师主要为学生提供个(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服务。兼职心理咨询师每周固定时间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室接待来访学生;团体辅导工作按照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的统一安排定期开展。

二、工作内容

(一)专兼职教师开展个(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危机干预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工作伦理守则》。并按照学校心理咨询辅导工作要求,填写《心理咨询登记表》《心理咨询知情同意书》《心理咨询初始访谈表》《个案记录表》《团体心理咨询记录表》,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统一归档管理。

(二)学校定期开展新生心理普查及日常心理排查,对筛查出的有异常的学生,专兼职教师要协调学院进一步做好面对面约谈,评估其心理危机程度。约谈后需要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心理约谈记录表》并与学生心理健康测评结果一并存档管理。

三、工作量核定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职教师从事心理咨询、新生心理普查及日常心理排查后的约谈、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计算教学工作量,不计课时费教学工作量由学生工作处认定,教务处审核,人事处备案

(二)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兼职教师从事心理咨询、新生心理普查及日常心理排查后的约谈、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和危机干预等工作计算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由学生工作处认定,教务处审核。

兼职教师为学校专任教师的,人事处参照公选课课时费划拨标准,将这部分课时费划拨至教师所在学院,学院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统筹发放。

兼职教师学校管理人员聘教师学生工作处按照注册督导师65/课时,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具有咨询资质的教师(注册心理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等)60/课时的标准核算课时费,报人事处审核后发放。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心理咨询每生每次5080分钟计1课时(1课时=1个教学工作量),每生每次超过80分钟计2课时,每生每次最高2课时心理约谈每生0.5课时;团体心理咨询团体心理辅导每次计2课时;心理危机干预每次计2课时。

四、管理考核

(一)专兼职教师咨询工作量认定考核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在教务处及学生工作处指导监督下具体实施。

(二)专兼职教师须积极参加各类专题培训和案例督导等,积极提升专业技能,提供高质量的心理咨询服务,有效化解心理危机。

(三)兼职教师每年考核一次,评定等级分为三级:优秀、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再聘,年度考核“优秀”的优先续聘。

五、附则

(一)本认定办法由学生工作负责解释。

(二)本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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