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党〔2018〕41号)、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教思政〔2020〕1号)、《陕西普通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建设标准(试行)》(陕教工〔2020〕136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生心理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1〕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心理危机是指学生因身心成长变化和环境适应不良而引起的内心混乱、绝望、沮丧、极度痛苦等严重心理失调状态。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 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学生人格,关爱学生生命,维护学生尊严,保障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发展。
(二)严格保密。参与危机干预的工作人员除核对信息、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等外,应对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三)重在预防。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生命教育,提高其情绪调控和抗挫折能力,为应对危机做好心理准备。
(四)果断处置。准确判断、果断处理、有效干预,避免因处理不及时、不得当而激发或加重学生的心理问题。
第五条 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机制,规范学生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强化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科学干预,学生心理健康问题关注及时、措施得当、效果明显,心理疾病发生率明显下降,进一步提升心理育人质量,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二章 心理危机预警
第六条 心理危机预警是对危机个体在心理危机形成、身心崩溃前进行干预,通过对心理高危群体进行全面摸排和系统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一定防范措施,减少心理危机发生的概率,将心理危机控制、消除在危机发生初期。
第七条 心理危机预警的对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警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情绪异常。情绪突然发生改变,明显不同于往常,出现情绪低落、悲观失望、焦虑不安、烦躁、易感情冲动等消极情绪。
(二)认知异常。常出现注意力不集中、缺乏自信、不能把思想从危机事件上转移。表现在学习上,即学习兴趣下降,常迟到、早退、旷课,成绩明显下降,无法正常学习。
(三)行为异常。如:社交退缩、情绪失控、行为习惯改变、暴饮暴食、逃避与疏离、孤僻独行、容易自责或怪罪他人、不易信任他人,易与人冲突等非常态行为。
(四)躯体不适。生理上出现肠胃不适、腹泻、食欲下降、头痛、疲乏、失眠、做恶梦、易受惊吓、感觉呼吸困难等症状。
(预警对象的常见表现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心理危机预警实施细则
(一)坚持多方协同联动机制
以学生为主体,以校、院、班、舍四级预警防控体系为依托,促进党政干部、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辅导员、团学干部、安全保卫和宿舍管理人员等形成协同育人合力。辅导员主动与重点关注或干预对象谈心谈话,关注其学习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氛围。加强对保卫人员、宿舍管理员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等人员的心理健康常识培训,提升危机预防意识和干预能力。关爱与支持学生,实现点、线、面不同层次的结合,做到快速反应、迅速稳控、妥善处置。
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络和沟通,及时将学生请假、校外住宿及其他思想学习动态反馈给家长,积极引导、教育学生家长了解心理健康有关知识,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成长发展等工作。
(二)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报告制度
1.宿舍心理信息员
每个学生宿舍设立一名宿舍心理信息员,了解宿舍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同学有明显的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班级心理委员报告。
2.班级心理委员
每个班级设立两名班级心理委员(男、女各一名),班级心理委员要深入观察本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发现有明显心理异常情况要及时向所在学院辅导员老师报告。
3.辅导员
辅导员要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心理专责定期向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汇报,并以心理月报的形式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送。一旦发现问题迅速恶化或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学生的情况立即上报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一般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口头汇报,12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部,重大事件发生立即口头汇报,2小时内将书面材料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公寓
各公寓楼长、管理人员等,从生活层面了解学生心理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公寓管理科,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将学生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学院。
5.心理咨询师
心理咨询师在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第一时间将该学生的情况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由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反馈学生所在学院。
6.校医院
校医院应明确记载因心理危机前来求医的学生的相关信息,如发现问题迅速恶化或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采取救治措施,并第一时间通报学生工作部。
7.其他工作人员
任课教师、安保、保洁等工作人员,如发现学生异常情况,在确保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况下,第一时间上报所属单位,由单位将该生情况通报学生工作部。
(三)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和排查制度
1.日常排查
通过月排查、春、秋季节性排查、谈心谈话、心理咨询、家校联系等多种途径,确保排查全覆盖,及时发现有心理危机或有潜在心理危机的学生。
2.新生心理健康测评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体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测评,并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学院共同做好有关学生的心理危机预警与干预工作。
3.重点人群的排查
学院每年组织对重点学生的排查,如:因故不能毕业学生、大一首次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学生、大二和大三多科成绩不及格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失恋学生、残疾学生、有出走或自伤自杀史的学生、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等。排查结束后将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信息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四)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
学生工作部负责成立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评估小组,小组由学生工作部长、分管副部长、应用心理学系教师、学院学生工作分管领导、带班辅导员、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教师、校医院等相关人员组成。对各层级上报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及时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对于不能及时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有关心理危机专家进行评估。
(五)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
各学院建立重点学生心理档案,将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或已经干预过的学生信息纳入危机预警库,以一生一册的形式做好重点关注动态跟踪记录,并通过谈心谈话、心理咨询、朋辈互助等形式为学生提供持续的心理支持,同时将危机学生信息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
(六)建立学生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
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及时将掌握的有心理危机学生的情况向学院进行反馈,学院及时更新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按照学生问题和心理状态的变化提供具体详实的帮扶措施。
第三章 心理危机干预
第九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十条 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
对近期发现以下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遭遇突发危机者,如遭遇亲友亡故、家人失业、父母离异、学业受挫、受到学校处分、失恋、突发严重疾病者。
(二)有自杀自伤、伤害他人意图或行为者,尤其是有自杀意图,且有详细的自杀计划,谈论过出走、自伤、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网络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三)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或有其他异常表现者。
第十一条 心理危机干预实施细则
(一)对遭遇突发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学院第一时间分析研判学生心理问题原因及严重程度,制定帮扶方案。
2.对出现高危倾向苗头的学生及时与家长联系,家校联动帮助学生渡过难关。
3.辅导员采取谈心谈话、心理辅导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其心理及行为状况,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共同做好帮扶工作。
(二)对有自杀倾向学生的干预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组成不少于3人的监护小组,指定带班辅导员为责任人,对该生实施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该生心理与行为状况,同时通知家长到校。
2.学院面谈后可将有自杀倾向的学生送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接受初步评估,也可建议并协助学生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诊断。
3.根据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诊断结果,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学院应密切掌握该生情况,针对性开展心理帮扶,做到“一人一策,一生一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提供心理辅导;需要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才能有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需要住院治疗才能有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由学生家长办理住院手续。
(三)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立即制止自杀行为,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如有受伤学生,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及时保护现场,同时报告学生工作部、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防止事态扩大和对其他学生产生不良影响。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学院通知家长立即来校并陪同学生前往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诊断,认为住院治疗有利于心理康复,则协助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医疗机构治疗;认为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由家长将其接回家休养治疗。
(四)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因心理危机伤害他人的学生,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升级,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学生工作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2.经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评估,或住院治疗,或回家休养治疗,评估为可继续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学院结合实际提供心理帮扶,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适时进行心理咨询。
3.对造成他人伤害的学生,经学校相关部门同意,报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生的干预措施
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确诊学生患有严重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学院应根据诊断结果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评估为可以在学校边学习边治疗的学生,学院密切掌握该生情况,辅导员通过“四进两联一交友”,主动关注学生学习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开展跟踪咨询,必要时转介精神卫生专业机构。
2.评估为需要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才能有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立即通知学生家长将学生接回家休养治疗,在家长到校之前,学院派人24小时陪护,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3.评估为需要住院治疗才能有利于心理康复的学生,学院及时建议该生家长将其送至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治疗。
(六)愈后鉴定及跟踪干预制度
1.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经住院治疗或休养后提出复学申请时,应出具县级以上精神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并到我校指定的医院做复诊检查,确定其病情恢复,有能力完成在校的学习、生活,并经教务处、校医院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辅导员负责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评估学生心理状态,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必要时学生工作部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
(七)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的注意事项
1.学生工作部及相关学院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造成学生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化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2.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学院应在可确保学生安全的房间内实行监护,避免因监护不当造成其他危害,确保其他学生的安全。
3.相关学院在与家长联系的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并做好工作记录。
4.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复学的,应按照学校有关学籍管理制度办理。
5.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如实负责发布对外声明,要注意尊重、保护当事人名誉和隐私,维护学校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声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服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挥,认真履行职责。因如下行为导致学生伤亡事故的,追究部门和个人责任: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不服从指挥或协调的;
(二)心理危机事件发生后,无故未及时赶到现场的;
(三)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瞒报,或不及时上报的;
(四)违反保密原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实施细则》(西文理院字〔2006〕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