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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试行)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06   点击数:0

为进一步推进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严格贯彻执行上级文件要求

1.重视队伍建设

校党委把辅导员队伍建设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整体规划、统筹安排,每学期专题研究1次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选聘并配齐配强专兼职辅导员;保障辅导员待遇及队伍建设运行经费;严格落实校级领导联系学院学生工作机制;学工部每周召开工作研判会、二级学院每月召开工作推进会,认真贯彻落实校党委关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辅导员队伍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

2.明确工作职责

辅导员工作职责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参照辅导员工作职责,主要包括:思想理论教育与价值引领、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业指导、专业引领、成长成才规划)、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

3.确保人员配备

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并足额配备到位,配齐配强少数民族辅导员;根据学校工作实际,超额10%配备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作为学校教师、干部队伍的“蓄水池”。

4.明确工作身份

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原则上不得用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方式聘用辅导员。

5.落实工作待遇

按照每生每月3元标准发放辅导员工作津贴,确保其收入不低于本院同等条件专任教师和管理干部的平均收入;奖励连续从事学生工作12年以上的辅导员;为辅导员的办公、交通、通讯等提供保障。

二、规范辅导员选聘工作

6.确定配备计划

每学期末,学工部会同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二级学院学科专业特点、辅导员岗位数及空岗情况等,提出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计划,报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7.严格选聘程序

专职辅导员的选聘,由分管校领导负责,学工部牵头,组织、人事、教务、纪检等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参与,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的辅导员任职条件选聘专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班主任)的选聘,由学工部会同人事处及二级学院在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博士、青年教师中进行。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具体管理按照《青年教师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8.严格任职条件

新聘专职辅导员须具备硕士以上学历,与任职岗位相关的学科专业背景,中共党员,学业成绩优良,大学或研究生期间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

鼓励校内符合条件的优秀教师、教辅人员担任专职辅导员。

三、畅通辅导员发展通道

9.健全职称晋升通道

辅导员可参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按照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相应岗位,并给予倾斜。岗位指标由学工部具体管理,每年向学校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岗位指标使用计划。

成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学工部、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负责人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竞聘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职称)评审在完成相应的教学及科研任务基础上,以学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为主,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具体按照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执行;其他相关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评审,按照学校要求执行。

10.明确职务晋升通道

专职辅导员可选聘到处、科级党政管理岗位,也可选聘到处、科级专技管理岗位;选聘到处、科级专技管理岗位的,原则上执行职称工资,校内绩效工资就高,具体选聘按照我校《关于处科级管理岗位干部应聘的相关规定》执行。

11.完善转岗机制

辅导员在学生工作岗位上连续工作满8年可转岗,期间晋升中级以上职称的,从晋升之日起连续从事学生工作满4年,且从事学生工作总时间满8年,可转岗。辅导员转岗由本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提出意见,经学工部、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报校党委批准。因职务晋升、学工系统内转岗或其他组织需要调整的,不受上述年限的限制。

四、加强辅导员培训和管理考核

12.落实培训经费

将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并按照不低于教师培训水平,设立专项经费,列支预算管理,用于辅导员岗位培训、业务进修、科学研究、在职攻读学位和出国出境学习研修等工作。

13.鼓励学历层次提升

辅导员在做好学生工作的基础上,连续工作满4年,根据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经人事处同意后,可以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或其他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

14.促进工作能力提升

学工部制定辅导员素质能力提升计划,每年开展校本培训不少于2次,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培训不少于16学时;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每年选派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开展新入职辅导员(班主任)专题培训,选派优秀辅导员进行工作指导;每两年开展一次校级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并选拔推荐优秀辅导员参加国家、省级大赛。

15.支持开展教研活动

设立思想政治教育教研室,指导辅导员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在全体学生中进行形势与政策教育、国防武装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的教育教学;学工部会同科研处每年发布课题(项目)指南,设立校级辅导员工作研究专项课题(项目),鼓励辅导员积极申报,并予以经费保障,将省级辅导员工作精品项目和研究课题纳入学校科研规划中;辅导员教学和研究课题(项目)列入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16.加大激励力度

学校每年开展优秀辅导员评选工作,每两年开展标兵辅导员评选工作,经评审授予“标兵辅导员”或“优秀辅导员”称号。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辅导员参加省级、国家级各类评奖评优、竞赛等活动,对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辅导员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并作为今后骨干培养、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

专职辅导员根据任职年限和业绩表现,经考察和评定,在学校确定的指标内,可享受处、科级干部的校内绩效工资待遇(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17.严格管理考核

学工部和二级学院对辅导员实行双重管理。学工部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考核,学院党总支对辅导员进行日常管理;学工部牵头考核工作,二级学院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同步进行,辅导员年度考核优秀指标按照辅导员总数的13%单独列出;考核结果与辅导员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绩效工资待遇等挂钩;对于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宜从事辅导员工作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调整或者予以相应处理。

18.适用范围

本文中关于辅导员岗位年限的规定,适用于自本规定施行后的新入职辅导员。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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