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3号)文件精神及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已注册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4.身心健康,生活态度积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刻苦努力,学业成绩优异;
6.上一学年全年学业平均成绩和综合考评平均成绩均至少为同专业年级总排名的前5%者,学院采取择优推选;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在大学文化建设,学风建设中表现特别突出;
8.大局意识强、组织能力强、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且群众基础好;
9.符合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出台的最新资格条件。
10.具备以上条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强自立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有价值论文(通过专家鉴定,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研成果(通过专家鉴定,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科技竞赛获得名次者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3)获得省级(含)以上运动会比赛前三名(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文艺汇演、知识竞赛或其他比赛名次者(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4)通过国家非专业英语六级统考成绩者。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者;
(5)获得省级(含)以上评优者(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比:
1.大学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或不良记录者;
2.在校期间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者。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院考评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专业技能、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预算。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采取学校联评的办法产生,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各学院实际,将指标下达至各学院。
第八条 每年度末,学校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评审程序和奖学金发放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个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学院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后,召开国家奖学金专题评审工作会,并将评审结果以学院红头文件的形式报备学校资助中心,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相关材料,并指导学生进行网络管理系统申报;
4.学校复审、召开全校联评会、研究并确定推荐获奖学生名单、公示;
5.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者,不再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校在校生在取得奖助学金的当前学年中,该学年本人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所学专业学费及住宿费之和再加2000元的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在此计算范围内);获得单项奖助项目额度超过此标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完毕、资金到账后,由学院按财务规定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在校期间如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者,学校有权收回其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学金。同时,应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将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学院要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喜讯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接受奖励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要对获奖学生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发挥优秀学生的带动作用,通过主题班会、系刊、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学习生活氛围。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