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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01   点击数: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不息,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已注册的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且通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生活态度积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学习成绩优秀,自立、自强;

6. 上一学年全年综合考评平均成绩至少为同专业年级总排名的前30%者;

7.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

8.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9.符合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出台的最新资格条件。

具备以上条件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优先考虑:

1) 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有价值论文、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研成果、科技竞赛获得名次者;

2) 通过国家非专业英语六级统考成绩者。通过国家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者;

3) 获得省级(含)以上运动会比赛前三名,文艺汇演、知识竞赛或其他比赛名次者(集体奖除外);

4) 获得省级(含)以上评优者(集体奖除外);

5) 有爱心,热衷弘扬爱心助学宣传活动,乐于助人。

6) 优秀学生干部;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比:

1.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和不良记录者;

2.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的前一个学年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或在校期间考试成绩累计有两次(含)以上不及格现象者。

第六条  各学院应根据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院考评实施细则,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实践技能、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科学评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和预算。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各学院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生源结构、学科专业设置、一次性就业率、学风建设、学费标准等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分解下达至各学院。同时计财处下达相应数额资金预算至各学院。

第八条  每年度末,学校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各学院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后,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题联评工作会,研究确定推荐候选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和指导学生进行网络管理系统申报,并将评审结果以学院红头文件的形式报备学校资助中心;

4.学校资助中心只对评审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实行过错追究并受理学生投诉;

5.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同档次的学校其它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校在校生在取得奖助学金的当前学年中,该学年本人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所学专业学费及住宿费之和再加2000元的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在此计算范围内);获得单项奖助项目额度超过此标准的除外。

第五章  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完毕、资金到账后,由各学院经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获奖当年,凡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有不良消费习惯奢侈浪费现象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院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者;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义务劳动不达标且经学院教育仍不悔改者,学院有权收回其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有权决定部分或全部追回其相应奖学金。同时,学院将相关处理意见报备学生资助中心后,可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重新遴选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获得相应追回的全额资金。

第十五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应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和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将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实行过错追究并受理学生投诉。

第十八条  各学院要将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喜讯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并做好接受奖励学生的教育引导工作,要对获奖学生提出明确要求,积极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通过主题班会、系刊、板报、宣传栏、网络等媒体,对获奖学生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树立典型,营造学习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学习生活氛围。同时做好获奖学生的管理和监督,引导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励志奖学金,鼓励他们珍惜荣誉,自立、自强,奋发向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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