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普通本科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和省财政厅、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文件精神,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在校的且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含第二学士学位)、专科(不含五年制高职)学生中,在校学习期间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并按学校规定已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开支。
1.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具体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
2.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学校执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规定的具体标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
3.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条件者。
4.生活态度积极,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
5.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自立、自强;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公益活动、文体活动;
7.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社会责任意识强,有爱心、乐于助人,热衷弘扬爱心助学宣传活动;
8.符合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当年出台的最新资格条件。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参加评选:
1.在校期间受到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者;
2.一学期三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或一学年累计四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3.在校期间累计五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者;
4.本年度休学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分配和预算。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所下达的指标,结合各学院本、专科学生总人数、生源结构、学科专业设置、一次性就业率、学风建设、学费标准等实际状况,综合考虑,分解下达至各学院。同时下达相应数额助学金预算至各学院。
第七条 每年度末,学校资助中心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并按预算下达渠道和级次报送决算报告。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严格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第九条 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评审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过所在学院认定,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个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学院审查申请学生资格后,召开国家助学金评审专题会,研究确定获资助人选、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指导学生进行网络管理系统申报,并将评审结果以学院红头文件的形式报备学校资助中心;
4.学校资助中心只对评审材料进行格式审查,实行过错追究并受理学生投诉;
5.学校资助中心汇总各学院评审结果,向上级部门报送推荐学生相关材料。
第十条 各学院的评审推荐工作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十一条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校在校生在取得奖助学金的当前学年中,该学年本人累计获得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所学专业学费和住宿费之和再加2000元的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在此计算范围内);获得单项奖助项目额度超过此标准的除外。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助学金发放。每学年按秋季和春季两个学期发放。在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完毕、资金到账后,由学院按财务规定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秋季学期出现三门(含)以上科目不及格现象者、凡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有不良消费习惯奢侈浪费现象者、参加学院组织的公益活动、志愿服务、义务劳动不达标经学院教育仍不悔改者,学院有权取消其当年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并有权决定部分或全部追回其相应助学金。同时,学院将相关处理意见报备学生资助中心后,可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重新遴选和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学生获得相应追回的全额资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五条 各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家助学金。同时,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财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资助中心将对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实行过错追究并受理学生投诉。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停止资助以及追回资助资金等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资助对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国家资助资金;
3.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助资金;
4.未能及时向受助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5.其他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