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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拥”工作的历史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01-24   点击数:3

1943年,新年伊始,边区政府便颁布《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决定》指出:“拥护军队是各级政府与全体人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级政府充分认识拥军的深远意义和重要性,积极改善和加强拥军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成绩优良者予以奖励,对此工作漠不关心毫无成绩者给予批评、指责和惩罚。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元月15日《解放日报》上撰文《造成拥军热潮,增强拥军工作》,强调“军队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血肉相联而不可分开的”,“拥护军队的利益实际上也是拥护人民自己的利益。”同时宣布边区政府把每年的1月25日至2月25日定为百年区的拥军运动月,随后边区政府还发布了《拥军月具体办法》,掀起了新的拥军高潮。

驻陕甘宁边区的八路军留守兵团司令部和政治部,也于1943年1月25日发布了《关于拥护政府爱护人民的决定》、《关于拥政爱民运动月的工作指示》。2月1日,八路军留守兵团公布《拥政爱民公约》十条,并决定2月5日至3月4日为“拥政爱民运动月”,陕甘宁晋绥联防军司令员贺龙同志在《解放日报》发表评论文章《开展拥政爱民运动》,揭开拥政爱民运动新的一页。这些文件和专论的发表,确定了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运动的方针、政策和具体做法,成为“双拥”运动成熟完善的正式标志。边区政府又相继颁布了一些法规,如《新订陕甘宁边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优待抗日工作人员家属暂行办法》、《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办法》、《边区优恤优待条例》等,边区政府委员会还在通过的《简政实施纲要》中具体规定了拥军工作的5条方针,并通过了《加强荣誉工作案》,使这项运动更加制度化、法制化。“双拥”运动日趋深化。

1943年10月1日,毛泽东亲笔起草了题为《开展根据地的减租、生产和拥政爱民运动》的党内的指示。他指出“各根据地党委和军政领导机关,应准备于明年阴历正月普遍地、无例外地举行一次拥政爱民和拥军优抗的广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军队方面,重新宣布拥政爱民公约,自己开检讨会,召集居民开联欢会(当地党政参加),有损群众利益者,实行赔偿、道歉。群众方面,由当地党政和群众团体领导,重新宣布拥军优抗公约,军性热烈的劳军运动。”同日,《解放日报》全文发表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减租生产拥政爱民及宣传十大政策的指示》。“双拥”运动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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