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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02-19   点击数:3

第十四条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台账信息的准确性。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完善全院贷款学生台账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更新贷款学生信息。

2.系(院)应建立和管理好本系(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对借款学生的每一次还款,都要及时记账,如有提前还款,要及时更改台账,并同时通报新的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严格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信息互动畅通,杜绝错、漏、缺等现象发生。

1.学生资助中心保持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的经常性联系,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各项信息的报送工作和信息的传达工作。

2.各系(院)和院内其它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文字资料、即时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材料报送要求,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扎实做好学生毕业(或其它非正常终止学业)离校前还款确认手续。要在贷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学生参加还贷专题会议,进行诚信教育,积极组织贷款毕业生填写还款计划、贷款确认书、还款协议等手续,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安排各系(院)对借款学生办理毕业前离校确认手续。指导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贷款确认书、还款协议和安排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离校确认审批手续。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 逐步完善毕业生还贷信息跟踪管理体系,努力降低学生违约率。系(院)应同本系(院)贷款毕业生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建立和更新贷款学生的工作、生活、家庭住址、家庭基本信息动态变化台账。并督促学生按时还贷,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对诚信意识较差的毕业生,可采取派专人追访、家访等有效措施催收贷款,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学院按照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按照国家征信规定,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学生档案信息有误,造成学生个人信息或家庭信息被社会不法分子利用,致使学生或学院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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