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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3-02-19   点击数:3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的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院内无息借款等资助项目,具体标准参见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对我院录取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学生应认真遵守《西安文理学院学生手册》中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诚实守信。学生有自觉履行缴纳学费及其它必要学习费用的义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客观、真实、详细地向学院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如实向学院提供其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

第十六条 学院应积极主动采取措施,争取社会的资助,拓宽学院奖助学金筹集渠道。学院配合有关方面,积极吸纳各项社会资助,目前,已设立 “福慧慈善基金会奖学金”、“丛一平奖助学金”、“王延安助学金”等社会资助项目。并积极参与配合“红凤工程”、“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慈善助学活动。具体标准和办法参见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优化资助环境,兼顾资助范围和资助金额,避免重复资助和过高资助。

为了有效使用各类奖、助学金,我院在校生在取得奖助学金的当前学年中,个人累计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的总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本人所学专业学费及住宿费之和再加2000元的标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不在此计算范围内);获得单项奖助项目额度超过此标准的除外。

第三章 资助机构

第十八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按照上级要求,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经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设定专门办公场地,设立济困助学资金专户。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学生资助的具体管理、协调和实施工作。

第四章 资助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资助的学生原则上是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统一纳入“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同时,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建立资助诚信档案,并纳入学生学籍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学院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各类社会资助等配套资助项目的申请、管理,按照《西安文理学院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班级、系(院)、学院三级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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