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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科研实践岗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4-06-10   点击数:1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科研实践岗管理办法(讨论稿)

一 总 则

(一)为适应学校内涵式发展、强化科研育人,激励我校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充分发挥其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提升学生的基本素质和创新实践能力,现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及学校《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西文理院字〔2007〕1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科研实践工作。

二 岗位设置

(一)学生科研实践岗位的设定,每学年三月份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科研实践项目填写《西安文理学院科研实践设岗申请表》,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经学生处研究批准。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用人单位填报岗位数量、岗位要求,面向全校公开发布,用人单位和学生双向选择,确定科研实践岗学生,三月底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相关材料。

(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根据各单位实际使用情况和学生上岗情况对学生科研实践岗位进行调整或撤销。

三 岗位设置要求

(一)用人单位设立的岗位不能与学生学习时间冲突,学生上岗时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作息和放假时间统一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提前或延长上岗时间。

(二)原则上学生工作内容只涉及其申报的科研实践项目内容,不得让学生参与与科研实践项目无关的一般事务性工作。

(三)要求安全、无毒、无害,学生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 岗位申请、招聘与录用

(一)申请学生科研实践岗位必须为我校注册在籍的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获得者以及具有专业特长的学生,学生申请科研实践岗位时应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科研实践岗位上岗申请表》,由所在二级学院签署意见,报送用人单位。

(二)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在提交过学生科研实践岗位申请的学生中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确认录取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科研实践岗学生签订三方用工作协议方能正式录用。

(三)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应优先录用。

(四)学生一经录用,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

(五)学生经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说明原因;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此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岗位。

五 岗位管理、考核

(一)各岗位采取学期与科研实践项目结题相结合聘任、审核的原则,用工期间,如无重大失职行为,中途不解聘,用工期满后自行解除聘任。如需续聘的,须办理续聘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岗位需要变动,需提前两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后方能更换。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用人单位负责上岗学生的管理和考核。学生资助中心为学生做统一的上岗前教育,用人单位负责具体的上岗培训和指导,包括安全、技术、岗位要求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

(三)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科研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学生科研实践岗位实施细则,做好考勤及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并视情节和认错态度予以调整岗位或解聘处理。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召开用人单位和上岗学生座谈会,了解各单位岗位管理情况,并建立学生科研实践岗位上岗、离岗和工作考核记录。

(五)用人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填报《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科研实践岗位工作考评表》,在每学期期末交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考核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重要指标。对管理、考核不到位的单位将取消学生科研实践岗位的设置,撤销的岗位一年内不得再设,待整改考核通过后,重新申请设岗。

(六)凡具有下列情况者,将予以解聘;情形恶劣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由学校提供的所有科研实践岗位竞聘资格:

(1)在参加科研实践岗位的当学年内有课程不及格的;

(2)在参加科研实践岗的当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3)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不良行为的;

(4)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较大失误的或旷工的。

(七)学生进行科研实践工作,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学生科研实践岗为由缺勤,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科研实践岗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调整或停止其科研实践岗工作。

六 学生成果奖励

学生在参与科研实践岗位期间在国家一级刊物发表有价值论文、或获得省级(含)以上科研成果、科技竞赛获得名次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励志奖学金,并对个人和用人单位将给予一定奖励。

七 附 则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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