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深化校院两级管理,发挥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籍在校的学生集体和个人。
第二条 校内奖学金分为集体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专项奖励三类。
(一)集体奖学金
包括先进班集体、文明班级、优良学风宿舍、文明宿舍。
(二)个人奖学金
1.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标兵、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美德青年等。
2.综合能力提升奖。
(三)专项奖励
1.毕业生基层就业、创业、应征入伍专项奖。
2.心理育人专项奖。
第二章 评选依据
第三条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集体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条 校级集体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及专项奖励按照学校相关评选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评选机构
(一)学校成立学生校内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监督各项评审工作,讨论和决定评审工作的重要事项,审议评选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校内奖学金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二)各学院成立学生校内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分管教学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辅导员、班团干部、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学院校内奖学金组织实施、评审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学院可参照相关文件,结合专业特点及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评选细则,在学院公布,报学生工作部(处)审定。
第六条 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集体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的评选,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校级指标分配的基础上,采取遴选、联评方式进行,初评或推荐工作由学院组织,学院公示时间为三个工作日。校级复审、联评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第七条 校级集体奖学金和个人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并发布评选通知,各学院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学院评定小组严格遵照评选条件和程序,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民主、实事求是的原则,各级评奖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符合申报条件,学校将取消该申报人的评选资格或所获荣誉(取消的名额将不再另行分配),追回已发奖金和证书,并进行处理处分。
学院未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或报送材料存在问题,造成工作延误的,责任由各学院承担。如发现在学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责问责。
第九条 学院每年组织表彰大会,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奖励,宣传典型事迹,树立学风榜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学金评审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及修订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