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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4-01-06   点击数: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西安文理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并附相关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处牵头,统一安排进行。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由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进行复核,经复核确认属实者给予取消学籍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材料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新生应征入伍者,经本人申请,学校可保留其入学资格至其退役后2年。其可在退役后2年内持退役证件及相关材料随当年入学新生办理入学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校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由学校校医院复查,复查合格后,可在下一年新生报到注册时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因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其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并可在下一年新生报到注册时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学生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一切待遇。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凭学生证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贷款或资助手续后注册。

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以及正式开课的选修课程,均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课程成绩登入成绩库,并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按考核性质分为正考(以下统称“期末考试”)、缓考、补考及重修考试。

课程结课后即可进行考核(期末考试、重修考试),但不得与其他正常教学活动相冲突;缓考和补考安排于每学期期初进行。课程考核总体安排由教务处制定,由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因患病、受伤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

第十六条  因伤病或其他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认定和公共体育教研室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的形式修读体育课。

第十七条  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的,按缺考处理,相应课程总评成绩计0分,备注缺考,且不具有补考资格;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处分者,其相应课程总评成绩计0分,备注违纪或作弊,亦不具有补考资格。

学生一学期内因请假、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及以上者、对教师布置的作业(含实验报告等)未完成1/2及以上者,原则上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总评成绩计0分。

第十八条  学生正常参加期末考试,但成绩不及格者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补考考试;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可于下一学期初参加缓考考试,但学校不再对缓考安排补考考试。

第十九条  学生经补考考试后,成绩仍然不及格的可参加重修考试。学生必须在相应不及格课程开课学期第一周内进行重修报名,方可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条  若学生的重修考试与其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安排时间出现冲突,学生可在考试前对当学期的期末考试课程办理缓考手续,获批后于下学期初参加缓考。

第二十一条  课程考核方式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形式: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含面试、答辩等)、写作(含作业、报告、综述等)、实操(含机考、实验、制作、实践等)等。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学校亦提供带有绩点的学业成绩表,以便学生在对外交流中学习质量的评定。百分制、五级分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规定如下:

成绩

形式

百分制

对应绩点

五级分制

对应绩点

对应

关系

100分~90分

5.0~4.0

优秀

4.5

89分~80分

3.9~3.0

良好

3.5

79分~70分

2.9~2.0

中等

2.5

69分~60分

1.9~1.0

及格

1.5

60分以下

0

不及格

0

第二十三条  缓考成绩登录与期末考试成绩登录方式相同。补考、重修考试、结业后重修考试成绩及格的,均在相应位置按60分登录总评成绩,若不及格以实际考试成绩登录总评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参军入伍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转专业工作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学生所在学院要加强专业教育,通过新生入学教育、专业导论课、专题讲座等形式,让学生充分了解学科、专业的发展前景,经济社会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保留学籍、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学专业基本学制2年,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所学专业基本学制1年。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从征兵单位所发入伍通知书记载时间起至退役后2年。学生因应征入伍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应征入伍学生应及时持征兵单位所发入伍通知书原件及学校武装部开具校内入伍通知单,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因参加联合培养项目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

参加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需持相关审核完毕的批准书(申请表)原件,到学校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患传染疾病、精神疾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者,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及以上者;

(三)因进行创新创业或因某种特殊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并离校,休学以1年为限,休学时间计入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学习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用按西安市医保办的有关规定处理。

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再延长2年。

第三十五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应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前按下列规定及时办理复学:

(一)申请复学的学生可于期满前1周提出复学申请;

(二)退伍学生申请复学的应提供退役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的学生,需附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和校医院意见,经学生所在学院院长(或教学副院长)审核同意签署意见,教务处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办理复学手续后,学校教务处根据复学学生实际编入原专业后续班级,并执行新班级的人才培养方案;若原专业停止招生,则编入相近专业后续班级学习,并执行新班级的人才培养方案;

(四)休学学生所在学院应在学生休学期满前1个月通知学生按期复学,对经过通知,仍不按期办理复学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保留学籍及休学学生具有学校正式学籍,户口暂不迁出学校。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擅自返校上课考试,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第五节  学籍预警、留(降)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籍预警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前一学期结束时所有应完成的课程考核,下同)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及以上者,或有3门课程不及格者(无论是否经补考、重修)应给予学籍预警。各学院填写学籍预警通知书,由学生本人签字,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各学院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本学院学籍预警材料留存备案待查。

第三十八条  留(降)级

除毕业学期外,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及以上者,必须留级(或降级)。

学生因学习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也可以主动申请留(降)级。主动申请留(降)级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后,随相同专业后续班级继续学习,执行后续班级人才培养方案。

留(降)级不允许跨年级进行。作留(降)级处理者,从留(降)级学期起执行相应年级教学计划。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要求时,可以跟原班试读,试读期为1个学期,第一学年结束时未达到留(降)级要求者,继续跟原班学习;达到留(降)级要求者,作留(降)级处理;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无法给予实际留(降)级处理者,可允许其跟原班试读,但留(降)级记录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

(二)保留学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三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批准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退学学生在退学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经诊断为精神病或意外致残者,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四)退学学生由学院发给退学决定书,学满1年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未满1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五)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教务处注销学籍,并限期离校。

第六节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发放

第四十一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其基本学制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但仍存在课程不合格情况者,学生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结业,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继续在校学习。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结业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申请在结业后1年内重修不及格课程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合格者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换发毕业证书,逾期未进行重修、补作、补测者或经重修、补作、补测仍存在不及格课程的,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及结业证书于每年七月初发放,换发的毕业证书亦同时发放,其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予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生本人可向学校教务处申请补办学历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在教育部学信网(或教育部学位网)进行电子注册。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要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规定详见《西安文理学院社团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规定详见《西安文理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有关规定详见《西安文理学院公寓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五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告知拟处分学生其应享有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拟处分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记录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六十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由学生所在学院作出;留校察看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作出;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其它四种处分期限如下:

(一)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6个月;

(三)记过处分期限6个月;

(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12个月。

处分期限从处分文件生效后次日起算。学生所受处分的期限多于在校剩余学习时间的,其所受处分的期限即为剩余学习时间。

第六十八条  处分到期后,由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解除,处分解除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处分期限届满后,受处分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交解除处分申请书;

(二)学院评议。学院接到学生解除处分申请书后,结合学生处分期间的现实表现,经班级评议,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后,形成评议意见;

(三)审核及解除。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解除由学院审核并作出,并将解除处分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作出,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所有解除处分决定由学院告知学生本人。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专家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申诉书后15日内,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处理的复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有异议而提出申诉的,应暂停执行。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校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校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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