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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 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作者:学生处   发布时间:2017-07-19   点击数:3

西安文理学院学生

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服务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大学生志愿服务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履行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服务活动(以下简称活动)的管理,推进立德树人,强化学生的责任感和荣誉感,激发学生树立“受助思源、获奖思进、传递爱心、回报社会”的理念,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特开展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服务活动。

一、活动对象

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生(一至三年级)。

二、活动内容

大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大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各学院可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优势,发挥学生专业优势,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一)校内义务劳动。包括从事公共区域环境卫生保养和其他服务性义务劳动,校内各种学术与大型活动的服务等,为全校师生提供学习、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

(二)科技服务。利用所学专业优势,开展普法宣传、环保知识、生态文明、“低碳经济”宣传教育等,为社会或他人提供无偿服务。

(三)支教服务。深入基础教育薄弱、教育资源匮乏、留守农民工子女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学校,为当地中小学生特别是农民工留守子女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和爱心捐赠等志愿服务。

(四)其他社会公益服务。深入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提供亲情陪伴、爱心捐赠与义务劳动等服务;深入社区开展孤寡老人亲情陪伴、留守儿童学业辅导、社区文化建设、社区小电器维修等服务;大型赛会服务等。

三、活动起止时间

每学期的开学之日为一个学期活动周期的起始时间,每学期期末为汇总统计时间。

四、活动相关规定

在校生均有义务参加活动并接受管理、培训和考核。在校期间获得奖、助、贷、减、免、补、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的学生,每人每学年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公益、义务活动。其他学生每人每学年累计不少于15小时的公益、义务活动。

各二级学院指导老师要为每一名参加活动学生发放一册《西安文理学院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服务活动考核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学生参加活动时携带《手册》,由用人单位或部门对学生参加活动进行考核、登记和盖章后方可生效。二级学院每学期期末寒暑假前收回学生个人《学生参加公益、义务、志愿服务活动考核手册》,依据用人单位反馈情况,考核学生参加活动的出勤和各方面表现情况,并将学年评估考核结果记录汇总。对学生参加各项活动的次数、质量及具体表现进行考核,并作为其申请当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和各项个人评优的必备条件。对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优先向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推荐参加勤工助学;优先考虑其他奖助项目。

学生参加活动时,要听从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活动任务;要做到着装整洁,行为得体。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活动的或参加活动低于规定标准时限的,取消其下一年度各类奖助金资助资格和评优资格。

五、活动组织形式与认定单位

(一)参加校内义务劳动

1、组织形式。分为集体组织参加和学生自行联系参加两种形式。其中集体组织参加指学院以年级或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与相关部门以共建等形式开展的各种义务劳动。相关部门根据自身需要自主与学院或学生协商安排义务劳动的内容与时间;不能安排学生从事危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劳动。

2、认定单位。劳动结束后,由相关部门给参加义务劳动的学生在《考核卡》上签字盖章,以确认劳动量。集体组织的也可由学院签字盖章确认劳动量。

(二)参加校外志愿者服务活动

1、组织形式:(1)学院以年级或班级等为单位自行组织学生与校外社会福利性机构、公益性组织、社区及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2)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大学生社团组织的校外志愿者服务活动;(3)学生自行参加校内社团、各学生会组织的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4)学生参加具有资质的、合法的社会公益性组织主办的社会志愿者服务活动。

以上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外出管理、集体组织学生外出活动与学校社团活动的相关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2、认定单位。活动结束后,由各福利性单位、公益性组织、社区及其他社会管理部门或者活动组织单位(社团组织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校团委认定)在《考核卡》上签字盖章。

(三)在生源地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

学生可以利用寒暑假在生源地、居住地参加社区义务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且以相关部门在《考核卡》上签字盖章为依据。

六、活动要求

(一)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间与次数没有上限。

(二)每学期期末,学生将本人的《考核卡》交至各班,由各班在辅导员老师的指导下开展认定、评议与统计工作。具体认定细则的制定与纠纷的处理由学院统一完成。

(三)学生在校内外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只能利用课余或节假日时间,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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