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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指导意见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4-05-27   点击数:219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不断推进“三全育人”“五育并举”的全面协同育人机制,引导和激励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的综合测定和评价,树立以德为先、能力为重、五育并举、全面发展的理念,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要素评价的原则。采取分类评价和共性评价相结合、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综合素质测评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引导学生定期总结反思成长历程

第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测评结果作为学生评优争先、各类奖助学金评定、党团组织推荐、毕业生鉴定、就业深造推荐、入伍审查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三条 测评指标满分为100分,由德育、智育、素质发展(体育、美育、劳育)组成。计算方式如下:

综合素质分F=德育(F1)考核分×(15%-20%)+智育(F2)考核分×(50%-70%)+体育(F3)考核分×(5%-10%)+美育(F4) 考核分×(5%-10%)+劳动教育(F5)考核分×5%-10%)

评价分为共性评价指标和分类评价指标,共性评价指标为基础性评价,涵盖所有专业;分类评价指标按照专业大类和专业特点分为文史类、理工类、师范教育类、经济管理类、艺术类,根据不同专业类别的人才培养目标,实行不同的评价指标。

一、德育素质测

主要从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日常行为习惯等三个方面进行考察,满分100分,基础分60分。

(一)共性评价指标

1.思想道德品质: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立志听党话、跟党走,立志扎根人民、奉献国家。有良好的爱国主义情怀和顽强拼搏、奋斗有我的信念,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牢固树立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并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孝敬父母,团结友爱。

3.日常行为习惯:遵守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维护集体利益,珍惜时光、乐于奉献,自觉抵制无组织、无纪律的现象。

(二)分类评价指标

文史类:掌握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等维度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理工类:具备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的教育与科学精神。有正确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科学的思维方法和科学伦理;探索未知、追求真理、勇攀科学高峰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精益求精的大国工匠精神;科技报国的家国情怀和使命担当。

师范教育类:具有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职业理想;爱国守法、规范从教的职业操守;传道情怀、授业底蕴、解惑能力。具备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的品质。

经济管理类:了解相关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国家战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深入社会实践、关注现实问题,具有经世济民、诚信服务、德法兼修的职业素养。具备廉洁品质及财经素养,保持廉洁诚信和对职业的敬畏。

艺术类:具有立足时代、扎根人民、深入生活,树立正确的艺术观和创作观;具有以美育人、以美化人的修养,积极弘扬中华美育精神,自觉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良好的审美和人文素养。

(三)附加项

1.获国家级思想道德模范或同类同级荣誉或社会贡献突出,在全国有影响力(8—10分)。

2.获省、市级思想道德模范或同类同级荣誉或社会贡献突出,在省市有影响力(5—7分)。

3.获学校思想道德模范或同类同级荣誉或社会贡献突出,在学校有影响力(1—4分)。

(四)反向扣分项

1.行为规范类:包含学生迟到、早退、旷课、考试作弊、宿舍环境卫生差乱及其他违反学生文明行为规范的行为。

2.思想道德品质类: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院两级违纪处理、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处罚的;因发表不良言论,对学校造成影响。

3.其他违反德育评价的负面行为。

(五)考核形式

由学生、教师、辅导员(综合学生社区管理者、保卫处、图书馆、后勤管理与保障处等部门检查记录等)对参评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进行评价,综合评定赋分。

二、智育素质测评

主要评价学生学习能力、科研能力,引导学生学好专业知识,练就过硬本领。智育素质测评成绩(F2)由基础分(F2a)和奖励分(F2b)两部分组成。计算方式为:F2=F2a×(80%-90%)+F2b×(10%-20%),满分 100 分。

(一)智育素质测评基础分(F2a)

依据学生学习各门必修课成绩,按考试考查科目成绩结合科目学分值计算(不含体育课成绩)。其中X1为每门课的成绩,Y1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参加考试考查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总数。此项不包含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艺术实践》必修实践课程和公共艺术教育限定选修课程成绩、非体育类专业学生体育必修课成绩,以上在其它模块进行计算。

(二)智育素质测评奖励分(F2b)

依据学生取得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学科或专业技能竞赛(活动)、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创新创业项目、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专业学术论文、获得有效发明专利、出版著作等方面参与情况及取得的成绩为依据。智育素质测评过程中,智育素质测评奖励分进行分类考察。

文史类:注重文化历史学习、学术论文发表、专业技能培养、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引导;

理工类:注重学科竞赛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实用新型及发明专利、学术论文发表、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引导;

经济管理类:注重专业技能培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管理、学术论文发表、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引导;

师范教育类:注重专业技能培养、学科竞赛参与、学术论文发表、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引导;

艺术类:注重专业技能竞赛(活动)、专业能力提升、艺术作品展演、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引导。

三、素质发展

包括体育、美育、劳育三个方面。

(一)体育素质测评

主要评价学生的日常参与体育活动、体质水平、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满分100分。主要依据学生日常参与(运动会、晨练、各类体育竞赛、体育类社团、其他体育活动)30分、体育课程成绩30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30分,在各级各类体育竞赛中取得成绩10分等方面为依据。体育专业学生测评不含专业体育课成绩,主要依据参加体育类实践或竞赛获奖情况。

(二)美育素质测评

主要评价学生的审美能力和艺术素养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主要从艺术教育、艺术实践两个方面进行考查,满分 100 分。

艺术教育(满分40分):

非艺术类:主要依据该学年完成学校艺术类相关课程成绩和艺术类学习情况。

艺术类:主要依据该学年参加艺术类专业讲座、论坛、报告、培训等学习情况。

艺术实践(满分60 分):

非艺术类:主要依据该学年参加艺术活动和竞赛情况。

艺术类:主要依据参加艺术类实践或竞赛获奖情况

(三)劳育素质测评

主要从劳动教育和劳动实践两个方面评价,引导提升学生的劳动精神、劳动能力和劳动品质,总计100分。

劳动教育(满分40分):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参加劳动教育课程成绩、劳动教育相关讲座培训情况。

劳动实践(满分 60 分):主要依据该学年学生在学校、学生社区、实习实践单位、公益组织、福利机构等参与创新创业实践、社会实践、生活技能实践、公益志愿服务实践、就业能力拓展实践等情况,以学生或相关部门提供的获奖证明以及参加活动佐证材料予以认定,日常卫生习惯和劳动表现由学生、教师、辅导员(综合学生各类检查及学生社区管理者检查记录)对参评学生进行评价。

劳动素质测评中家庭经济困难及接受其他各类资助学生应按照国家相关要求,足额完成志愿服务、义务劳动等相关内容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 测评工作程序

第四条 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指导,各学院具体实施。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为学工办主任、辅导员、教师代表、分团委及学生会主要成员。综合素质班级测评工作小组由班级辅导员担任组长,成员为团支部书记、班长、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不得少于班级人数的10%)及教师代表。

第五条 个人总结和自我考评。每个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内容,认真总结,实事求是量化打分,并在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审定会上汇报。

第六条 班级审议和评分。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工作小组在听取个人汇报,查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结合学生日常表现进行审议,按照本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及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细则标准予以评定。

第七条 复核和公示。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须复核测评结果并公示,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经班级工作小组集体核查后,予以处理。

第八条 审批与备案。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审定,在本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九条 转专业学生的测评工作分为两个阶段,原学院承担秋季学期测评,新转入学院承担春季学期测评和年度总评。

第四章 组织实施及监督

第十条 为保证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客观性,各学院要重视原始材料的搜集、整理、存档,建立健全学生平时表现的登记、管理制度,把强化综合素质测评的科学性及导向性工作作为加强学生工作的有力抓手。

第十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荣誉认定、竞赛获奖认定及科技创新成果认定以学校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为准。同一学年内,同一成果(作品、成绩、项目和事迹等)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按最高标准加分,不重复累计加分。

第十二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的担任干部加分项,同一学年内,一人担任多项职务的以最高职务加分,同类型职务加分高低为校级〉院级〉班级,各学院学生助理(无酬金)加分和各级干事保持一致,学校勤工助学岗和科研实践岗的学生,学校已发放酬金的,不再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 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因参评学生个人或测评小组中学生成员言行不当、徇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后果者,学院根据相关校纪校规提出对学生的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处理;如发现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有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质量抽查及评估,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学院实际,以人才培养目标、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标准、师范认证标准和工程认证标准等专业认证标准为指引,制定符合专业特色和学生特点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广泛征求师生意见和建议,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向全院师生公布并具体执行。

第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分年级分阶段实施,2021级、2022级学生: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作为新旧制度过渡阶段,第二学期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各学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2023级学生全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各学院新修订的实施细则执行。2024年2月1日起,原《西安文理学院学生综合考评办法》废止。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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