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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升我校人才培养规格和质量,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鼓励并支持在校学生积极参与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学校特设立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为更好地实施该项工作,特此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外交流项目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含在读留学生)。每位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获得一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

第三条 学校每年安排国际交流奖助学金专项预算。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由学校组织的出国(境)交流项目包括学位项目、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项目等。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热爱祖国,品德高尚,身心健康,成绩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六条 能认真履行交流学习协议,根据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并按期返校。

第七条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市级奖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奖助学金的等次和标准:

1.一等奖助学金:金额10000元;适用于3+22+2学位项目;

2.二等奖助学金:金额5000元;适用于1年学分项目;

3.三等奖助学金:金额3000元;适用于3-6个月短期项目;

4.其他奖助学金:金额1000元;适用于3个月以内的学术交流、国(境)外实习实训项目,评审小组根据每年学生申报情况确定奖助范围。

第九条 为推进资助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的合理实施,学校根据学生申报情况确定每个项目的资助名额。申报资助学生数如超过计划资助名额,根据学生平均成绩进行排序,择优资助。

第四章 评审程序及发放

第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由学生处、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位与研究生管理处及学生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共同组成(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定、协调和落实。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原则上定在每年的6月份按照信息发布、学生申请、学院推荐公示、学校评审公示、学校审批等五个程序依次开展。      

1.学校发布学生赴国(境)外交流项目信息;

2.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名;

3.学院对报名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名单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评审小组办公室(学生处);

4.评审小组进行校级联评,确定奖助学金获得学生、奖助学金等次和奖励标准,将评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5.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学生报名时需提交下列材料以及具体项目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1.填写《西安文理学院学生赴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奖助学金申请表》;

2.学业成绩单(原件);

3.外语成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中文简历及获奖证书等辅助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小组办公室(学生处)将最终的校级评审结果报计财处,计财处将奖助学金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若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学校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已资助的费用由学生退回计财处:

1.未能按要求完成学习交流任务;

2.未经学校书面批准擅自改变交流计划;

3.违反国内、国(境)外的法律法规或我校和对方学校的校纪校规;参加被我国政府或国(境)外政府认定的非法组织或集会;

4.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奖助学金公示之后,如学生无正当理由自行退出项目,则奖助学金资格自动取消,且在校期间不能再申请其他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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