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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条例
作者:学生工作处   发布时间:2020-11-0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加强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有力防范助学贷款金融风险,提高借款学生的还款率,促进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西安文理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包括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两种。这项政策是国家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渠道,其贷后管理工作是确保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发展的基础,是确保资助工作良好发展的关键,是高校加大资助育人力度的保障措施,是培养和塑造合格大学生的重要环节。

第三条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贷后管理)的宗旨是:熟悉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法规政策,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真诚、耐心、热情、周到地面向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资助育人和管理育人的服务工作。

第四条 贷后管理工作的任务是:通过严谨、规范的贷后管理工作,扶助需要资助的学生和谐、健康、顺利的完成大学学业;努力探索和创新科学有效的贷后监督、掌控体系,帮助学生提高和完善自身修养,巩固诚信意识,认真履行贷款合同,按期还款。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条 贷后管理工作实行学院—系(院)两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挂靠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账户、财政贴息、相关财务报表、贷款到账手续等管理,做好财务协调工作。

第九条 各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组,负责具体落实学院安排的贷后管理各项工作和本系(院)的贷款学生诚信教育、毕业生贷款催缴提示工作。

第三章 实施办法

第十条 加强贷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1.学生资助中心在做好全院贷后教育管理工作的同时,指导、督促系(院)开展贷后教育管理工作。

2.系(院)要建立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制度,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督促学生努力学习、诚信做人,立志成才,避免出现因完不成学业而造成贷款学生违约的现象。

3.对贷款学生的铺张浪费、盲目攀比等现象及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情节严重者,系(院)要报学院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或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贷款学生的贷(偿还)款知识、金融常识及诚信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合理理财。

1.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部门的工作要求,安排部署学院开展专题诚信教育活动和金融常识宣传工作,帮助系(院)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2.系(院)要积极落实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金融常识及诚信教育工作整体要求,每学期要组织不少于两次学生诚信教育专题活动。同时针对贷(偿还)款知识,要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在学生中开展专题讲座、座谈、咨询、主题班会、征文等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二条 认真做好学生贷款的续放工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学提供资金保障。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协调经办银行,安排学院贷款续放工作;

2.系(院)要组织落实学生的贷款的资格审查和推荐工作。要及时掌握贷款学生的信息动态,尤其是被开除或者退学的学生(或无论何种非正常终止学业的学生),要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报送相关报表和书面报告,以便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为学生办理贷款到账事宜。

第十三条 规范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坚决杜绝学生个人信息和学生家庭信息被盗的安全隐患。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全院贷款学生资助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实施工作。坚持每学年度不少于一次的资助档案检查制度,帮助系(院)完善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工作。

2.各系(院)负责本系(院)贷款学生资助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的记录贷款学生个人资助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本系(院)学生资助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台账信息的准确性。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完善全院贷款学生台账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工作。及时、准确的更新贷款学生信息。

2.系(院)应建立和管理好本系(院)的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账,对借款学生的每一次还款,都要及时记账,如有提前还款,要及时更改台账,并同时通报新的变更信息。

第十五条 严格信息传递制度,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信息互动畅通,杜绝错、漏、缺等现象发生。

1.学生资助中心保持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办银行的经常性联系,做好助学贷款工作各项信息的报送工作和信息的传达工作。

2.各系(院)和院内其它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文字资料、即时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严格按照材料报送要求,提高信息报送质量确保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扎实做好学生毕业(或其它非正常终止学业)离校前还款确认手续。要在贷款学生毕业前,组织学生参加还贷专题会议,进行诚信教育,积极组织贷款毕业生填写还款计划、贷款确认书、还款协议等手续,然后办理离校手续。

1.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安排各系(院)对借款学生办理毕业前离校确认手续。指导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贷款确认书、还款协议和安排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离校确认审批手续。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十七条逐步完善毕业生还贷信息跟踪管理体系,努力降低学生违约率。系(院)应同本系(院)贷款毕业生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建立和更新贷款学生的工作、生活、家庭住址、家庭基本信息动态变化台账。并督促学生按时还贷,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对诚信意识较差的毕业生,可采取派专人追访、家访等有效措施催收贷款,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学院按照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有关信息和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全国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3.在有关媒体上,按照国家征信规定,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造成学生档案信息有误,造成学生个人信息或家庭信息被社会不法分子利用,致使学生或学院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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